1.共同要件、选择要件与具体要件。
从认识层次看,可以将犯罪构成要件区分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选择要件和具体要件。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针对犯罪总体而言的,也称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是指一切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是针对部分犯罪而言的,是指部分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是针对个别犯罪而言的,又称为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或者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具体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每一个犯罪都有其具体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与选择要件、具体要件是普遍性与特殊性、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具体犯罪是形形色色、千姿百态的,因而,不同的犯罪其构成的选择要件、具体要件也是丰富多彩、各有差异的。但是,从理论上,可以从各种犯罪的选择要件、具体要件中,科学地概括出各种不同犯罪构成的共同组成要素,这就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是认定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的具体根据。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只有通过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才能解决,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虽然不可能成为认定具体犯罪的法律依据,但对具体犯罪的认定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在理论上将共同要件与具体要件联系起来研究,有助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深化。
2.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从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犯罪构成要件还可以分为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危害行为、危害对象、危害结果及其所反映的社会关系(客体)、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工具等,都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行为人的年龄、心智因素和对待犯罪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过失、动机目的等,属于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这种划分的意义主要在于防止“主观归罪”与“客观归罪”的极端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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