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有哪些
1、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的区别:
(1)纳税行为不同。混合销售的本质是一项纳税行为;而兼营行为的本质是多项应税行为;
(2)税务处理原则不同。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原则是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而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从而计算相应的增值税应缴税额;
(3)混合销售指的是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销售服务;
(4)兼营指的纳税人既从事销售货物,又从事销售服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
【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二、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有哪些
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如下: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到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
3、纳税人发生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分别核算自产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营业额,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关于兼营、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问题
个体工商户的兼营、混合销售行为比较普遍,而且大多数无帐可查。征管范围调整后,这类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流转税有的由国税、地税分别管理,需要加强工作配合,共同管好。兼营、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增值税条例、细则规定: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务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各级国家税局要依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做好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划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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