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部门投诉夸大宣传
大宣传属于虚假宣传,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至于价格虚高,其只要在销售前向消费者明示价格,就不属于违法。建议保留好交易凭证,或者已经保存了虚假宣传的证据,再向上述执法部门投诉,以提高投诉的成功概率。
二、虚假宣传的六种表现形式
1、对产品性能、功效等在科学上没有定论的,作定论性宣传。经营者以向公众介绍某一科学研究成果的形式,把科学上未做定论的研究进行定论性宣传,进而达到掩盖事实的真相、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目的。因此,虽然这种宣传具有非真非假的特点,但从误导消费者的角度看,仍属于虚假宣传范畴。
2、对产品性能进行夸大的不符合实际的宣传。例如,在一起有关电暖器的案件中,被告将节能作为自己产品的突出性能特点,并具体告知社会公众额定功率为800w的该产品所散发的热量能够相当于1500w同类产品的散热量,电耗将会节约一倍以上。这种与科学定律相悖的广告用语对相当一部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极具影响,必然会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不符合客观实际是此类虚假宣传的重要特点。
3、使用专利申请号进行宣传。一些经营者为了让自己的产品具有更强的竞争优势,在广告中对未获得专利证书的商品谎称已取得专利证书。实施这种行为的虚假宣传者主观恶性较强,一般含有明显的欺诈性。由于这种宣传行为一般针对的是专业性较强的产品,对于消费者来说更难以识别宣传的真伪,从而造成更恶劣的影响。
4、采取忠告性用语做虚假宣传。忠告性用语宣传一般采用扉页或宣传单的形式夹在产品中,他不是对产品的功效和品质等的宣传介绍,而是要消费者警惕产品的真假及优劣。在虚假宣传案件中,忠告所指的事实是不存在的或是被歪曲的,他所暗藏的是抬高自己商品的地位,暗示只有自己的产品是真的、优的,从而取得竞争优势,达到排挤其他对手的目的。
5、假冒他人名义、商誉和形象等进行宣传。如一家企业在其公司简介、产品简介、产品广告等处使用包含清华大学的宣传用语,旨在向消费者暗示其与清华大学之间存在特殊的联系。这种虚假宣传方式不同于商业诋毁、冒用知名商品的商标外观等行为。因为经营者本身有自己的商标,如此宣传的目的不是针对特定的竞争对手,而在于借助他人的影响提高自己产品的竞争力。
6、对产品进行排他性的宣传。例如,宣称产品是首创、独家经营等。此类案件中的经营者和商品本身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且对产品性能、质量、用途的宣传和介绍通常是真实的,经营者正是利用消费者肯定名牌,相信首创质量高的观念,在产品的外包装、附赠的宣传单或广告中打出醒目的标识,以这种具有明显排他性的宣传语言。这种宣传用语具有明显的排他性,从而达到误导消费者,侵占其他同业经营者市场份额的目的。
三、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1、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1款规定:经营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3、《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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