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履行再生育审批手续,其基本程序是:
一、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载明双方的婚育状况和再生育条件(申请理由);
二、填写《再生育审批表,并提供如下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结婚证及二寸合影照片2张,第1个(第1个和第2个)子女的户口,如系再婚须出具离婚证明等,病残儿或不孕症者需有鉴定材料;
三、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即时对申请人的自然、婚姻等情况的真实性,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合格的理由;
四、县级计划生育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生育的答复,并发给《计划生育证;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需要作病残儿鉴定的,审批时间处长一个月;
五、申请再生育夫妻拿到《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证后,即可按要求再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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