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月平均工资怎么样计算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但是不包括加班工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高工资劳动者拒绝续订的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高工资劳动者拒绝续订的,公司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也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在劳动者无过失性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预告解除劳动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n(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n(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