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情况而定。代驾服务据目前所知还未被定性为与大众生活密切联系的一种服务,更多被定性为其他生活服务,由于国家对此没统一定性的业务口径,所以会出现各地对此服务定性不统一的情况,有的会定性为其他生活服务(可抵扣),有的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定性为居民日常服务(不可抵扣)。
一、有争议宅基地怎么处理
有争议宅基地的处理方式有协商解决、行政解决、司法解决。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性: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
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
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
5、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
二、驳回复议申请
1、执行依据不具有给付内容或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有给付内容如确权判决,判决内容只在于消除当事人之间对权益归属的争议。给付内容不明确,包括义务履行的主体不明确和给付标的不明确,因此造成执行的不确定性。
2、执行申请内容与执行依据内容不相符合的情况,如执行依据确定的是行为履行,当事人却要求对方进行金钱给付,申请内容于法无据。
3、法律文书未生效的情形。未生效法律文书因其效力呈现不确定性,而不具有可执行性,但这种不确定性上的障碍,可在其效力被确认后消除,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亦可重新申请法院执行。故当执行阶段发现执行依据未生效时,采用驳回执行申请为宜。
三、法律义务的四个特点
法律义务是指社会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法定性。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的社会义务,不能成为法律义务。义务的法定性表现在法律义务的形成方式上。
第二、国家强制性。任何义务都有一定的强制性。法律义务不同于其他义务:法律义务的强制来源于国家,法律义务的强制力量来自国家的强制力,不履行义务将受国家强制性制裁,剥夺生命、自由、金钱等。
第三、从属性。法律义务总是从属于法律权利而存在,体现在:1)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内容由权利人的权利内容决定。2)义务的履行方式和程度由与它相对应的权利所决定。
第四、必为性。义务主体必须认真如质完成对法律义务的履行,或以作为或以不作为方式作出。这与权利的行为自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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