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若贷款者无法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在担保方式属于一般性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选择通过法律诉讼手段,从债务人处优先追回相应欠款。一旦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均已用于清偿债务,仍然存在未能足额偿还部分时,该部分剩余债务将由担保人负责承担偿还责任。
然而,若是在担保方式上采取了连带性质,那么一旦债务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便需要立即承担起清偿所有债务的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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