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消费者所实施的仅申请退款,但退货环节缺失的行为引发的法律责任问题上,这种行为构成了违反我国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五百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作为商家而言,他们有权通过与消费者沟通和协商解决此类事情,若通过上述方式无法达成令人满意的结果,那么商家可进一步寻求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买方向商家提交订单并接收商品后,如果发现其商品质量存在问题,从而提出退货退款的诉求,而商家在经过核实确认之后,同意了消费者的退货退款请求,这一过程就自然地形成为一种商定、协议或者约定性的行为。
这种协议或约定的特质就是明确指出,消费者必须将已经购买的商品如数退还给出售方,同时出售方也必须按照约定,将购买价款向消费者全额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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