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廷和杨梅是夫妻关系,婚后二人购买了一处房屋用于自己居住。2003年12月6日,秦先生与李廷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李廷将其与杨梅共同居住的房屋卖给秦先生,秦先生付清房款后,李廷必须在一周之内交付房屋并协助秦先生办理过户手续。秦先生于2003年12月26日将房款支付给李廷,并在一周内入住,李廷也将房屋产权证交给了秦先生。
入住后秦先生多次要求李廷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但杨梅却称房屋买卖行为没有经过其同意,拒绝签字办理手续。直到2009年,李廷和杨梅提出要“签字手续费”才肯为他办理过户手续。为此,秦先生将李廷和杨梅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秦先生与被告李廷签订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判决被告李廷、杨梅协助原告秦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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