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户籍资料等,以确认继承人与其被继承人的确切关系以及继承人的人数。
3.房产所有权凭证,包括房屋产权证书、购买房屋的原始协议或合同等相关资料。
4.已故被继承人留下的遗嘱。
5.证明继承人曾为被继承人做出何种贡献或提供了多少帮助的载有力的证据。
6.确定是否存在法定理由要求给予特定继承人特殊照顾的相关证明文件(例如残疾人证明)。
7.对于涉及未出生胎儿权益的情况,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的合法诊断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二条
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第三十一条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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