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长诉讼时效20年适用于民事纠纷。
1、最长诉讼时效是从损害之日起20年,其适用于民事纠纷,是指权利人20年之内不向法院起诉,过了20年再起诉的法院将不会受理;
2、一般的诉讼时效是3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受损害开始算,3年之后再起诉的,可能会被抗辩而败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特点
最长诉讼时效具有如下特点:
(1)它既适用于一般诉讼时效所规定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于特殊诉讼时效所规定的特殊民事法律关系;
(2)其起算点是权利被侵害之日;
(3)最长诉讼时效实质上是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的截止期限。因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没有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到20年、30年、40年,甚至更长时间以后方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他仍可按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其权利,人民法院还应给予保护。这就丧失了民法规定诉讼时效的实际意义。有了最长诉讼时效,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起超过20年才提起诉讼,请求人民给予保护的,即使符合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除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外,人民法院将不再给予保护;
(4)最长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止、中断。因为权利人在尚不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不可能主张权利,自然也就不发生中止和中断的间题。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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