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以盈利为动机,组织超过三人参与的赌博活动,且在此过程中,以抽成方式获取的收益累计达到五千元人民币以上,或赌注资金累积达到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次以上,亦或是开设赌场者从场地租赁、其他费用收取等方面,获得的利润高达两万元人民币以上,则极有可能被视为触犯了开设赌场罪的相关规定。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实际案件的判断和处理上,会综合考虑诸多复杂的因素。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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