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弟弟多年前协商分别赡养老人,我赡养老父的义务已尽,咋又要我给付母亲赡养费呢?近日,接过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送达的驳回上诉的二审判决,年近50岁的老朱有些想不通。
家住云南省会泽县金钟镇的刘老太今年70岁,与丈夫朱大爷共育有二子二女四个孩子。1998年12月12日,按照当地父母由儿子赡养的习俗,朱大爷夫妻俩与长子老朱和次子小朱经过协商,约定由老朱负责赡养父亲朱大爷,由小朱负责赡养母亲刘老太,同时约定兄弟二人各自将老人养老送终,互不干涉。
不料朱大爷去世后,纠纷随之而起。2014年8月初,体弱多病的刘老太要求长子老朱每年给付一定的赡养费,被老朱拒绝。随后老人以长子老朱不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老朱支付赡养费。
法庭上,老朱辩解称,在农村,兄弟俩协商分头赡养老人的事很常见。他已经按弟兄之间的协议履行了对父亲的赡养义务,母亲应由弟弟小朱赡养。他还特别强调,在办理老父亲的丧事时,弟弟垫付了10元钱,后来还以各自赡养一个老人为由要了回去。
2014年9月2日,会泽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参照当地生活标准,判决老朱每年支付母亲赡养费2000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老朱以弟兄协商分头赡养父母,符合农村习惯,且弟弟小朱收入高、母亲有一定劳动收入等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曲靖中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的义务,不受当事人之间存在的纠纷影响。老朱以分开赡养的理由拒绝尽赡养义务,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在很多农村地区,子女分开赡养老人导致老人分居的现象非常普遍,很多老人不能相互依靠、相互照顾,更不能自由快乐地享受晚年生活。事实上,父母年老后更需要相依相伴,这时候做子女的不要为了自己的方便让父母被迫劳燕分飞。此外,子女们必须明确: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不受子女之间或子女与父母之间约定的影响,任何形式的免除赡养义务的协议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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