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者对广告类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法律规定,作品的作者对作品享有著作权,而摄影作品也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一,并且摄影者显然就是摄影作品的作者。所以摄影者对广告类的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的。
所谓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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