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对操纵证券市场罪刑事责任有何规定
时间:2023-08-16 17:52:27 30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刑法中关于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立案规定如下: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中如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4、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5、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6、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7、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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