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总体上也属于我国档案法规定的档案范围,根据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档案可以利用,即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房管部门作为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机关和保存单位,向社会提供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属于其法定的职责,但是房管部门可以决定是否准予单位和个人利用。《办法》第九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后方可查询。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其查询范围和方式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也就是说不宜公开查询的信息分为两类:
(1)涉及国家秘密的权属登记信息。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具有三个构成要件:其一,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即秘密事项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将造成各种损害后果。其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即国家赋予一定管理职权的单位,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该事项履行确定密级的手续后,该事项才能作为国家秘密受国家有关法规的认可和保护,特殊情况下,需经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后,确定为密或非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其三,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是相对于公开而言的,即尚未公开且被人们加以保密的事项,是对国家秘密在保密时间和接触范围上的控制,擅自公开或擅自扩大接触范围就是泄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如军产、保密单位的产权信息管理上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密级,并设专人负责管理,利用时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确保不泄密。
(2)一定时期内不宜公开的权属登记信息。主要是指涉及国家特定历史时期和特定历史环境下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
全文71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