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小股东不赞同股份转让的措施
时间:2023-07-03 21:34:56 15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股份转让小股东不同意,可以通过召开股东大会来表决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份转让决议书

股权转让决议书

有鉴于:

(1)出让股东**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出让股东)和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股东)为北京**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出让股东和某某股东目前分别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六十三(63%)和百分之三十七(37%)的股份;

(2)出让股东希望出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百分之六十三(63%)股权;

(3)受让股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让股东)同意受让出让股东出让的上述股份;

(4)某某股东已经书面声明放弃对出让股东所出让股份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为此,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决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目标公司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十条的规定,同意出让股东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百分之六十三(51%)股份转让予受让股东;

(2)同意修改出让股东在目标公司名下的转让股份的出资证明书,及在有关股权转让完成日向受让股东发出出资证明书;

(3)同意修改目标公司章程,及采取为使有关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所必须的所有法定和约定程序。

股东会决议于2005年*月*日作出,即时生效。

出让股东公司(盖章)

其他股东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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