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条现已失效。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转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国资产权〔2007〕50号)
各市管企业、各区(市)国资管理部门、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有关程序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国有单位按照《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受让股份未达到规定限额的,由国有单位按照内部管理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按权属关系通过市管企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国资管理部门报市国资委备案;达到或超过规定限额的,由市管企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国资管理部门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审核并出具备案意见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国有单位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后具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在转让协议签订后由市管企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国资管理部门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
三、国有单位通过其他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办理,并在受让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管企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国资管理部门市省国资委备案。
二○○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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