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领取结婚证书再购买房产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购房合同可以署上“预备夫妻”的姓名。
然而,若在此之后,“预备夫妻”却未能如期完成婚姻登记,反而选择了分道扬镳,那么该“婚房”便会仍然被认定为属于两人共有的财产,同时,贷款责任亦被视为由双方共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