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一位人士无法前往民政局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若夫妻间能达成共识,同意离婚,则必须共同签署书面离婚协议书,并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离婚登记的申请。
现如今,协议离婚的流程主要包含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是申请离婚环节。
夫妇需携带身份证明文件、结婚证书以及其他所需材料,以签署并提交《离婚协议》,同时需在婚姻登记机构指定的办公场所现场如实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等相关表格;
接着是初次审核环节。
该阶段由婚姻登记人员负责,一旦确认申请满足离婚条件,将向申请者发放《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接下来是为期30天的冷静期环节。
自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开始的30天内,如男女双方中任意一方都对离婚这一决定持有异议,有权请求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再次回顾审核环节。
冷静期满30天之后,当事人需再次携带相关证件至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
最后是正式颁发离婚证环节。
在此过程中,婚姻登记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然后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最终向申请人发放《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全文70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