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成波)因为交房逾期,开发商一审被判违约,解除与买房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向买房者支付近20万元的违约金和房款利息。目前,开发商深圳宝安龙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已经上诉,将在近期开庭二审。
交房迟了90天买主退房
据当事人邹小姐介绍,去年2月,她与宝安龙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龙华东环二路附近的一处楼房,价格为110余万元。按照双方约定,她支付30余万元的首期款,并办理了委托银行贷款。开发商应该在2007年12月8日前将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房产交付给她,逾期违约责任规定,逾期交房超过90天的,购房者有权在约定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并得到房产总价款10%的违约金。
2008年4月2日,开发商向邹小姐发出入伙通知书。4月9日,邹小姐对房产提出质量异议,在收楼意见书中指出很多问题,并于4月16日提出退房通知书。双方陷入纠纷,进而对簿公堂。
开发商认为,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而且购房者签收了收楼意见书,他们针对对方提出的质量异议作出处理意见,购房者不能以楼房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入伙,那么既然签收了售楼意见书,就应该视为已经入伙,入伙之后又以延期交房为理由解除合同,不合情理。
一审判买房合同解除
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有效,但开发商交房时已经超过了约定交房时间90天,判定开发商违约,解除双方房产买卖合同,开发商需支付业主违约金11万元,并按照支付购房款的日期计算利息,违约金和房款利息总计近20万元。
目前,开发商不满判决结果,已经上诉,并将在近期开庭二审。
对此,广东耕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茂荣认为,业主在收楼意见书中没有提出退房要求并不表示其放弃退房,只要没有超过规定的解约期限是可以退房的,对此交房期限和解约期限,业主和开发商都应该重视,否则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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