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德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需要什么材料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二、宁德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属于未销售的和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属于购买、调拨、赠予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5、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宁德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的设定依据是什么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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