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令失效后,后续程序是怎样的
当支付令失效之后,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再次进行单独的诉讼处理。然而,若发生支付令失效的状况,则需将案件转移至诉讼程序中,除非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启动诉讼程序。
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为了方便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以及归纳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原告仍需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因此,法院会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交起诉状及其副本,并要求其同时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二、支付令拒不执行怎么办
当涉及到非当事人主动发起的强制执行时,即使当事人并未提出相关申请,倘若其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对该行政行为展开行政复议程序,亦未启动行政诉讼,同时仍未履行相关行政决定,那么行政机关就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催告,督促当事人履行其应当承担的义务。
一旦催告通知在十日期满后,当事人仍然未能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无合法权限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那里,便可以从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最后截止日期次日开始,在共计三个月的时间内,依法向本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在三个月内,依照本法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如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维持,或者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的,行政机关也应在三个月内,依照本法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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