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女)、张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7月24日,张某将董某所有的**炫丽牌汽车开至辽宁省沈阳市变卖,后回到天津。同年9月30日21时许,董某、张某在明知该车未被盗的情况下,来到派出所报案,称汽车在红桥区佳春里被盗。派出所依法受理并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同时,董某打电话给保险公司,报称汽车被盗,申请保险理赔。同年11月,辽宁省沈阳市公安机关发现涉案车辆及买卖协议等,将此情况通报给天津警方。天津警方遂对此案进行进一步侦查。
同年12月15日,董某、张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办理涉案车辆被盗理赔的相关材料,该公司予以受理。经保险公司核算,应当向董某支付的被盗理赔款为5万余元,但还未向董某支付被盗理赔款。同年12月28日,被告人董某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归案;12月29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本案系被保险人董某与张某共同实施保险诈骗犯罪行为。据悉,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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