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上午,原告戴耀华等四位生育方面的专家学者起诉被告深圳市九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一审审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九喜网侵犯肖像权成立,被告赔偿原告四位专家每人5000元。
四位原告称自己作为生育健康医学领域的专家,在各自的研究领域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及声望,其中戴女士任世界卫生组织儿童卫生合作中心主任。深圳市九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经营网站建设、电脑及网络设备供销、信息咨询、电子商务代理、软件开发、化工品贸易等业务范围的公司。该公司为经营目的需要,开设了标有家庭孕育指导专家的宣传网页——九喜孕育网,推广其智能孕育保健系统产品。自2007年3月以来,戴女士发现其照片及专业简历以该网站医学支持专家的名义在网页上被擅自登载。为证明深圳市九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原告已在长安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原告认为,九喜孕育网以营利为目的,在宣传网页上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及专业简历,作为其经营的医学支持专家,戴女士等四位专家起诉被告深圳市九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每人要求10万元。
被告深圳市九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2005年5月30日,被告与北京大学生物健康研究所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和《技术支持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该研究所负责召集专家,对被告的孕育网进行医学方面的支持。由研究所所长李竹推荐,最终选定了专家7名,组成了孕育网专家组,其中包括本案四位原告。同年9月1日下午,孕育网顾问组成立会议如期召开。上述7名专家悉数到会。会议中宣布了专家的相关职责,其中包括要求专家提供照片以及200字左右的简历放在网站上接受咨询。被告向每位与会专家支付了600元报酬。会后,被告收到了由研究所转交的部分专家的简历及照片,并经原告同意,从互联网上下载了原告的照片,将其刊登在孕育网上。此后,被告又通过研究所向每位专家支付了顾问费1万元。因此原告已同意被告使用其肖像,被告并不存在违约或侵权行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此,原告在庭审中称,参加会议是接受北京大学生物健康研究所的邀请,并不知道九喜网络的情况,也未收到被告的任何费用。
东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在其主办的网站上使用了原告的肖像及简历介绍。就此,被告主张其使用原告的肖像已经得到原告的同意,并已经向原告支付了相关的使用费,但被告并未就此主张提供翔实、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因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的肖像和简历,藉此扩大自己的影响,为自己做广告宣传,营利目的明显,应当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深圳市九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其登载在九喜孕育网上原告的照片、简历全部删除,并赔偿原告每位专家精神损害赔偿金五千元。
宣判时,被告并未到庭,法院进行了单方宣判,原告在收到判决后表示同意法院判决,不再上诉。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