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强制拆迁的程序如下:1、由有批准权的国家机关批准征收土地。2、二公告一登记,依次为:征用土地公告、土地补偿登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3、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4、县、区国土资源局预审用地情况,出具预审意见。5、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6、办理建设项目核准、备案。7、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家拥有土地的最终处置权
国家具有农村土地的最终处置权。这可以从两方面来证明:
(一)国家规定耕地只能用来从事农业,商品粮基地只能种植粮食;
(二)农业用地要转为非农用地,乡村集体这个法律上的所有者没有权利决定。
土地农转非的数量、补偿金额、农转非的时间安排都是国家决定的,而且这些权利都由中央政府直接掌握,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中央政府委托给了省级政府,虽然省级政府也有一定的自主权利,在土地的处置上也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是省级政府必须对中央政府负责,在中央政府规定的框架内灵活,不能越轨。所以,最终的处置权完全在中央政府,地方各级政府也是代理人,或者说政策的执行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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