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岳西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业经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
岳西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做好我县工伤保险工作,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全额财政预算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由县财政负担,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由单位负担。
第二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县工伤保险行政管理工作。县医疗保险局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所需业务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费率浮动办法。我县行业基准费率分别确定为: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0%、三类行业2.0%.
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用人单位的具体缴费费率,由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管理(工伤抢救、申报等)、安全生产管理及职业性健康检查等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我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我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高于我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个月我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五条因交通事故或第三者侵权引起工伤,应当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获得相关赔偿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但赔偿数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其差额部分。
参保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如用人单位恢复缴费并足额补缴欠费,则自次日起恢复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在欠费期间发生的职工工伤医疗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已办理国内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其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且获得境外赔偿的,不再支付其国内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境外赔偿低于本县工伤保险待遇的,补足差额部分。
第七条用人单位因改制、兼并或破产而终止工伤保险的,应当将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和终止后的工伤职工后续医疗费(含旧伤复发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优先从资产转让变现收入中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八条工伤保险关乎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切身利益,必须切实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最大程度的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加快推进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必须将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参与我县任何建筑施工工程的招投标。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更不能强制用人单位参加其他形式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否则,因发生重特大事故致使工伤职工得不到及时救治和康复补偿从而引发社会稳定,将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九条我县过去有关工伤保险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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