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QQ帐号的行为一般属于违法行为,并不一定构成犯罪。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QQ用户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一旦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则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保护。
关于被盗QQ号的数量和销售所得的金额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盗卖的QQ号共计为160余个,但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显示,被告人杨医男供述其经手修改密码并出售的QQ号有130个左右,其余30个由被告人曾智峰拿去,而被告人曾智峰对此未作供述,根据现有证据本院认定二被告人盗卖的QQ号数量为130个。
关于销赃数额,经查,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对销赃所得及各自分得的金额有不同的供述内容,存在矛盾,不足以作为认定此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8即银行查询资料反映的内容则相对客观、真实、稳定,结合二被告人供述主要通过银行汇款方式进行分赃的内容,本院认定证据8所证实的内容,即销赃总额为61650元,被告人曾智峰分得39100元、被告人杨医男分得22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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