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一、走私核材料罪认定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应予双罚。
2、本罪系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核材料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白己所携带、运输或邮寄的是核材料,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处罚。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走私核材料罪量刑标准
1、根据本条规定,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或大量走私的;走私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严重的主犯;因走私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造成了严重的国际影响的等等。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2、根据相关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应以本罪依照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根据相关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辑私的,应以走私核材料罪和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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