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子拆迁时可以直接把更名给儿子吗
拆迁安置房无法直接登记在子女名下。
当房产证妥当前期手续后,父母则可运用赠予此类方式,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至子女手中。
关于变更登记事宜,烦请前往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具体操作,登记程序自正式生效日起,子女即成为该房屋的法人认可不动产权所有者。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二、拆迁房屋是一平换一平吗
在涉及到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的实践中,如果选择以产权置换作为补偿方式,则通常按照一平方米对应一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规,对于房产拆迁过程中的产权置换比例为1:1,这代表在被拆迁房屋所拥有的产权面积达到多大规模时,相应地,拆迁方提供给被拆迁户的安置房的产权面积也将具备同等规模。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各类建筑结构性质的差异性,因此实际建筑面积可能会有所出入。
在这类情况下,相关部门将会依据各建筑物的具体情况进行偏差价值的补充结算。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n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n(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n(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n(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n(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n(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n(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n(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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