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贿罪的量刑问题,尤其是针对主动退还赃款的罪犯,法院通常会结合罪犯的认罪悔过态度以及实际采取的退赃行动来进行综合判断。
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将受贿罪的量刑依据划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这三个层次。若罪犯能够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那么他们的这种行为就很有可能被视作具有认罪悔过的表现,从而在法院的量刑过程中得到适当的减轻处罚。
然而,具体的判刑时间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其中涉及到的因素包括犯罪金额、退赃金额以及犯罪情节等等。由于每一起案件的具体情况都是独一无二的,因此我们无法给出一个确定的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受贿罪的,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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