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房写媳妇名字离婚怎么办
若在结婚前购置的房产于婚后遭遇拆迁,倘若该房屋仅登记有户主姓名,那么由此所获得的拆迁补偿款项即视为个人财产,非属夫妻双方共有资产,在婚姻解除之时无需进行相应的分割分配。
若被拆迁之房屋系当事人在婚前所有,无其他特定情节的话,其所有权亦将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变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权益。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离婚后,按揭的房子女方不配合怎么办
若当事人在协议离婚之后,当面临房产产权变更手续时,遭遇另一方的干扰不予配合,此时可直接凭借已经公证过的离婚协议前往房管部门进行相关处理,无需再经由对方的任何协助或同意。
至于离婚协议是否需要经过公证程序则完全取决于双方自愿协商之结果。
对于那些协议离婚过程中涉及到房产权益分配等重要事宜的情况,例如离婚后需对房产进行产权变更的,那么进行公证无疑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将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和公信力,从而确保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即使另一方不愿意配合,也能够直接依据公证过的离婚协议自行完成相关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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