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管没警告直接拿秤合法吗
城管部门在实施执法行动的过程中,若未依据相关法规先行给予警告而直接采取没收物品的措施,这有可能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条款,该法律明确要求各行政机构在执行行政处罚权力时,必须遵循预先设定的法定程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城管工作人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展示其工作证件,详细解释暂扣摊贩物品的具体原因,同时还需开具暂扣物品的书面通知,最后再依法对违法物品进行相应的处理。倘若城管部门未能严格遵守上述程序,那么广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有权首先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对于复议结果仍表示不满的,则可进一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他们亦可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一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二、城管没有通知就把东西收走了合法嘛
城管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依法对违禁物品实行暂扣,待适当的行政处罚结束后,即需如数归还暂扣之物。期间,城管必须对暂扣物资实施严格管控维护,并且暂扣期限通常设定为一个月。
此外,对于城市管理执法权限较为集中的主管部门而言,他们可以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密切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城管针对摆摊者的财物暂扣,其主要目的并非剥夺或者占有,而是以罚款等形式来予以处理,通常在罚款的惩罚方式结束以后,这些财物都会如数归还给被暂扣的商家和个体业主。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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