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孀补助金啥时发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条例第八条"革命烈士家属的抚恤,按照作战牺牲军人家属的有关抚恤规定办理",具体做法是:凡本条例公布后的牺牲人员,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都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按照作战牺牲军人的抚恤标准,即革命烈士抚恤标准,发给他们家属一次抚恤金。对革命烈士家属生活困难的补助和优待,也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按照作战牺牲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的有关规定办理;革命烈士生前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如果他们的家属愿意由原单位按有关因公牺牲或因工死亡的规定办理,也应予以同意。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对烈士家属由民政部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烈士的家属为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6周岁的弟妹和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烈士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待遇。凡是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优抚对象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在部队因执行战略训练或因施工、生产、执勤、科研、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而牺牲者,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发给《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享受有关因公死亡待遇,其家属不能享受烈属待遇,而享受有关部门规定的因公死亡的抚恤待遇。
二、其它规定
自去年年底以来,遗属、遗孀生活补助标准按类别均有大幅度的提高,遗属生活补助方面,非因公死亡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遗属补助由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23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其遗属补助由每人每月140元提高到210元;对抢救国家财产等光荣牺牲的工作人员遗属补助由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280元;一般因公死亡的人员遗属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50元;遗属是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提高标准基础上提高40元。遗孀生活补助方面,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15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干部遗孀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10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800元。
三、失业补助金的领取时间
失业补助金,最少可以领取三个月。举例:失业补助金领取的最低限额是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并且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方式,也是一年按照三个月的金额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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