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可知,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几点:1、案件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险性及危害后果不大,因而不认为是犯罪的;2、符合特赦令的范围从而免除刑罚的;3、犯罪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的;4、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从而不具有立案条件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的,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6、其他法律规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符合以上数条规定之一的,即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四种情形应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4、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虽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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