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划拨的情况是: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需要用地的;
军事机关和军用设施需要用地的;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城市公益事业需要用地的;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需要用地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全文34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