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外商投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有以下优惠:
(一)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其中所得税免征通过财政返还的方式实现。技术入股所取得的长期投资收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扩大中间试验的产品,经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认定(有专项管理规定的产品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新产品的,属国家级新产品和发明专利产品的,所实现的利润自销售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属市级新产品的,所实现的利润自销售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扩大中间试验使用的设备,由于加大使用强度,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折旧年限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可以缩短30%至50%。
(四)直接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课题的进口设备、仪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五)外商投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转让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后,可以作为资本在国内外进行投资。其中用于在国内进行投资的部分,享受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的有关优惠。汇出境外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到指定银行兑付,汇出时免征汇出利润所得税。
(六)对经认定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返还地方收缴的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免征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供排水、燃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其他合法收费按现有规定最低标准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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