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们已经明确告诉我们,合同解除未必对违约责任的承担产生任何影响。
只要有一方因为另一方的违约而宣告合同解除,那么违约方仍然需要承受他们应尽的违约责任,这是对等原则的体现。
我们要记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即使合同由于违约被终止,解除权人也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之间先前已有另有合约约定,则需依照这份约定执行,不能轻易地使用这个条款。
同样,《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也指出了,当当事人中的某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或是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他就必须承担起继续履约、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或者是赔偿损害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更进一步明确,当该方以自己的言行或实际行动表明他不再愿意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在合同履行期到期之前,都可以向其提出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
这些都是我们在处理可能出现的违约问题过程中,应该遵守的法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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