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登记的法律依据
时间:2023-06-22 14:05:01 1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一、卖书的营业执照好办吗

视情况,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二、营业执照的办理流程

1、确定好公司的的名称、住址等事项后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核准登记;

2、核名通过后,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3、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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