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费用的承担并不作为夫妻间必须履行的义务,而应本着自愿且公平合理的原则达成一致意见。
离婚后,关于孩子的抚育费用,父母双方也可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予以确认。
若以此种方式确定的抚养费用并无明确标准,则需秉持自愿原则,只要满足子女所需即可,以确保负担得起养育孩子的重任。
若协商未能达成共识,那么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解决。
由法院判定的子女抚养费用,通常会按照子女的实际需求程度、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准综合考虑加以确定。
对于拥有固定收入的家庭,抚养费通常可以按照其每月总收益的20%到30%的比例进行支付。
如若负担两名或更多子女的抚养费用,比例还可以适度提升,但一般最高不得超出月总收入的50%。
在此种情况下,若收入无法确定,抚养费的具体金额也可以凭借上一年度的全部收入或者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做出相应决定。
然而,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抚养费用的支付比例也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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