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未能按时办理房产证,房地产开发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有义务在商品房交房使用之前按照项目规模委托具备房产测绘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测绘工作,且所取得的测绘成果必须经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还须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的60个自然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区域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其所需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所有资料。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有责任协助商品房购买者完成土地使用权变更以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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