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做笔录吗
为确保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谈话内容得到可靠记录以及正确传递,应当由专业律师在接洽过程中,制作详实、准确的会见笔录。
该笔录需明显展示给犯罪嫌疑人查阅或宣读以明确其所表达的信息。
若笔录中有任何遗漏之处或错误出现,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对此进行补充或更正,确保信息获取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在犯罪嫌疑人对上述笔录确认无异议之后,要求其在详细的笔录上亲笔签字,以此作为法律依据。
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会面期间,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相关记录工作,但这些操作须事先获得犯罪嫌疑人及负责此案的司法机关明确书面许可。
当律师会见被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羁押场所出示包括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负责此次委托的正式委托书在内的所有合法手续,同时如有翻译人员参与会面时,还需出示侦查机关核实及确认翻译人员能够参加此次会见的专门证明文件。
对于涉及到国家秘密的案件,还应当明确、透明地向羁押场所提供侦查机关颁布的《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以示尊重法律的原则和规定。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第二十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持以下手续:
(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证明;
(二)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三)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二、执行笔录上签字对自己有利吗
在人民法院的诉讼过程中,执行笔录的签署具备法律效力,同时也是执行裁决制定的关键依据之一。
其主要内容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与书记员严格遵循法定执行程序,针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应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及其他司法类文件中所涉及的执行事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时所做的详细记载。
此外,根据执行起始形式而产生法律效应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均须无条件履行。
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或者由审判员直接移交给执行员进行执行。
同样地,调解书以及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亦需履行。
如有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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