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一方背负债务而另一方对于此类情形毫不知情之时,离婚确实能够实现解除两人婚姻关系之目的,然而却未必能全面免除对此事一无所知的一方所承担的债务义务。
若该笔债务最终得以被确认为属于个人债务范畴,则在这种情况下,不明就里的那位都将无需承担其相应的还款责任;
然而,倘若这笔债务被判定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即便双方选择离婚,他们仍然需要携手共渡难关,共同偿付此项债务。
在离婚过程中,双方有权利就债务的分担问题进行充分的协商并达成协议,但是这份协议却无法对债权人产生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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