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的行政区划:七个中心城区:江汉区、江岸区、硚口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汉阳区六个郊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汉南区、东西湖区国家级开发区三个(非行政区划):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俗称沌口开发区)、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吴家山台商投资区
行政区划归哪个部门管
行政区划分遵照以下规定:
1、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区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和制度;
2、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3、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行政区划的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市、市辖区设立标准的内容应当包括:人口规模结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状况、基础设施建设状况和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等。拟订镇、街道设立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水平、城镇体系和乡镇布局、人口规模和资源环境等情况。组织拟订市、市辖区设立标准和镇、街道设立标准的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调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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