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代理词(劳动关系认定)
尊敬的仲裁员:
作为××市××区××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首先对申请人的遭遇,其受伤这么久,合法权利没有得到保障,表示同情。
但是,我们就事论事,本代理人认为,申请人主张权利找错了对象。
为此,根据刚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举证,结合仲裁庭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仲裁庭在裁决本案时采纳。
一、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原则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之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形成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同时,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之规定,认定争议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参照下列凭证进行: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以上就是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则、依据。
二、关于本案的事实和质证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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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举示的《证人证言》,首先应证明证人是被申请人的员工,其才有证人资格(暂且不谈证言是否真实、合法、关联)。
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
1、被申请人单位没有申请人这一职工;
2、申请人系××××,其提供的劳动不是申请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而是××××的组成部分;被申请人没有、也无权安排任何人从事该工作;
3、申请人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
综上,申请人的请求不能成立,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虽然我们对申请人的遭遇表示同情,但“冤有头债有主”,不能想当然的随便找一个人、或者单位来要其承担责任。申请人的损失,其只能向有关责任方主张。
为此,请求仲裁庭依据有关规定,驳回申请的仲裁请求,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
×××
××××年××月××日
不论是负担劳动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只要双重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就必须先对其劳动关系的合法与否作出确认。如果用人单位在雇佣期间因劳动者的双重劳动关系发生了纠纷,可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并提交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代理词,已确认该由哪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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