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清算的第一步是成立清算组。根据清算类型的不同,清算组的设立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自行清算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本文所称指定清算,是指被解散的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此时,清算组成员由法院指定,可以由股东和中间人共同执行,也可以由全体股东和中间人组成清算组
(2)接管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应当先将公司的经营权移交清算组
,清算组应当确定公司财产的范围,一般包括: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公司享有的债权;公司解散时的股权;第二,清算组应当接管公司财产。检查登记公司实物和债权;同时确认公司享有的债权;调查公司对外投资情况;登记公司的其他权利;最后,对公司的非货币性财产进行评估
最后,清算组应要求清算公司财产持有人归还其财产。如果相应的财产不能返还,清算组可以要求相应的持有人清偿;清算公司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回投资;指示有关股东足额缴纳尚未缴纳或者提取的出资额(四)接管公司债务,接管公司债务分为债务的确认和登记,而债务的确认是接管债务最重要的工作。一般情况下,在确认公司债务后,应审查债务的原因和依据,审查相应的债务合同,是否存在违法合同或不应由公司承担的债务,清算组确认的债务应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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