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民法典一般保证责任有哪些约定方式
对于民法典一般保证责任有的约定方式是可以载明保证责任承担方式是一般保证、保证的范围等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担保责任与一般保证责任的区别
连带担保责任与一般保证责任的区别如下:
1.保证人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
2.两者作为被告的情况不同。
3.两者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况不同。在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已明确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间通常不因为任何事由中断,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断。
4.两者的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和免责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只享有免责抗辩权,而不想有先诉抗辩权。
5.两者在保证合同中标示不同。保证合同上明确标示一般保证的方为一般保证方式;而保证合同上未标示一般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的,通常被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一般保证责任期限是多少
一般保证责任期限是多少要看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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