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农合报销比例也有相应的提高,具体如下:门诊报销比例中门诊(卫生所)就诊报销比例为60,而医院的级别越高则报销比例越低;住院报销比例中镇卫生院报销60,三级甲等医院则报销30。大病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下,不设起付线。而省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提高到了55,肺癌等近12种疾病,新农合补助最高达到70。
农村合疗报销比例
农村合疗报销比例如下: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第二部分组织管理(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在起步阶段也可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逐步向县(市)统筹过渡,(二)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体制。省、地级人民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应设立专门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增加编制。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调剂解决。根据需要在乡(镇)可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第三部分筹资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一)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乡镇企业职工(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二)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三)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低于人均10元,具体补助标准和分级负担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地方各级财政可适当增加投入。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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