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种情况来说,使用律师的服务是极其必要且有益的。聘请律师能够有效地确保委托人的法定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鉴于律师行业的特殊性质,他们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具备更为深入的理解,从而能够更加精湛地进行辩护工作。
此外,在搜集证据以及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见面及通信方面,律师也拥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更为重要的是,他们还能代表犯罪嫌疑人等参与申诉程序,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等等,充分展现出其专业素养的优越性。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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