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台湾的司法协助―――内地认可台湾民事判决(含仲裁裁决)
1.管辖法院: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不予认可的情况:
(1)判决的效力未确定的;
(2)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
(3)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
(4)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
(5)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
(6)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3.代理手续: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认证)
4.一事不再理原则: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对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的,不予受理。
5.管辖冲突:
(1)虽经台湾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2)对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民事判决,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人民法院判决前,一方申请认可台湾判决的,应当中止诉讼,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认可条件的申请,予以认可,并终结诉讼;对不符合认可条件的,则恢复诉讼(一个中国)
6.期限:认可申请应在台湾判决生效后一年内提出。
【例如】位于厦门的甲公司与位于台北的乙公司因货物买卖产生纠纷,双方在台湾地区的有关法院就该纠纷进行诉讼,该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当事人可在该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判决的认可申请
B当事人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判决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C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可申请后,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D当事人提出的认可申请被驳回后,再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可受理
【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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